关于印发《威远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7日 16:25:58信息来源: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远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威府办发〔2022〕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威远经开区党政办公室

《威远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21215日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29

 

威远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工业经济绿色发展、创新发展、转型发展,推动经济新常态下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帮助全县中小企业及时获得融机构转贷支持,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617、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532、市政府《关于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内府发201614相关要求,设立威远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转贷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转贷资金是指县政府主导,统筹利用财政资金或其他资金设立的,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续贷提供的短期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及三农新型经营主体。本办法所称承贷金融机构,指威远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域外金融机构视情况而定。

第四条  应急转贷资金遵循“服务实体、总额控制、微利安全、按时收回”的管理原则,并确保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及规模

第五条  应急转贷资金首期规模为人民币3000万元,后续根据转贷企业资金需求适当增加资金规模由县财政局负责筹集。由威远县丰硕农业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新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县丰硕资产管理公司”开设专户进行管理。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成立威远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转贷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的办法、原则,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提出和批准组建方案,定期听取应急转贷资金运行情况报告,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应急转贷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担任组长,分管财政、工业工作的副县长为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金融办)、国家税务总局威远县税务局、人行威远县支行、县公安局、县国资公司、县丰硕资产管理公司组成。应急转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应急转贷资金联审会。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日常协调和组织应急转贷联审工作。联审会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丰硕资产管理公司和承贷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县政府指定县丰硕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应急转贷资金服务机构。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措,并按审批要求及时进行资金划转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金融办)、人行威远支行、承贷金融机构负责落实承担金融机构的续贷手续县丰硕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开展应急转贷资金运营服务、组织开展对申报企业资信进行尽职调查、对应急转贷资金安全进行控制和管理县公安局负责依法维护和保障专项资金的安全县审计局负责在管理过程中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审批

第八条  应急转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服务机构按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2和资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九条  借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无重大经济诉讼和重大违反法律法规等未决事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未涉嫌民间非法借贷或从事国家限制类行业

三)财务状况良好,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资产负债原则上不高于60%;

四)无金融机构不良记录,属承贷金融机构确认给予续贷的企业

五)企业法人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六)应急转贷资金申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承贷金融机构原则上为县域内金融机构。

第十条  应急转贷资金的使用要求。

一)应急转贷资金专项用于威远县中小企业续贷业务的临时周转。

二)应急转贷资金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申请并经应急转贷领导小组审批后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5天。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借用应急转贷资金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借用应急转贷资金的报告

二)企业的信用报告

三)即将到期的承贷金融机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的续贷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四)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和申报时上月的财务报告、纳税申报表

五)服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应急转贷资金的审批程序

申报企业申请应急转贷资金须在贷款到期日20个工作日前向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申请转贷的企业,在申请表上必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和盖章(工业企业除外)。

初审收到申请后,服务机构对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资金需求、信用等级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初审,从承贷金融机构获取续贷相关资料,形成初审材料承贷金融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评估,出具贷款批复文件。

审定实行分级审批对单笔申请应急转贷资金额度1000万元以下,通过联审会初审,经县政府分管财政和工业的副县长审批后执行单笔申请应急转贷资金额度1000万元不含以上,通过联审会初审,经县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执行。

划拨服务机构按照县政府的审定意见,与借用企业签订借用协议应急转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服务机构按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2和资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收取资金占用费。借用企业在完善抵押或担保手续、承贷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相关批复后,由服务机构按照借用协议按期拨付资金到借款企业在承贷金融机构开设的还款账户。

 

第五章  资金的归还、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借用应急转贷资金企业续贷资金到位后,承贷金融机构应在当日首先告知服务机构和贷款企业,由服务机构、承贷金融机构、借用企业三方实行资金全额封闭式划转,确保续贷资金全额划入服务机构管理账户。借用企业逾期不归还的,对企业应急转贷资金额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4倍收取、并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清收,同时不再享受县政府针对企业的任何扶持政策承贷金融机构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发放续贷资金,保证资金封闭划转

第十四条  服务机构制定《威远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操作规程》并报经应急转贷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建立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完善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第十五条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金融办)、县财政局每年对企业使用应急转贷资金情况进行信用评定,对评选结果优良的企业,次年使用应急转贷资金时优先予以考虑对评选结果较差的企业,暂停或取消其使用应急转贷资金资格。

第十六条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金融办)、县财政局要及时对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县政府报告资金使用、风险控制及收入情况县审计局要强化审计监督县监委要强化对监察对象的监督。

第十七条  应急转贷资金占用费收入用于业务运作费用、弥补亏损、出资分红及壮大应急转贷资金规模。

第十八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服务机构每年从收入中按15%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冲抵贷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第十九条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金融办)、县财政局、服务机构及借用企业的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造成应急转贷资金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无法收回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应急转贷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确认坏账申请,经应急转贷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核销一是借款企业破产,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二是经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

第二十一条  应急转贷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应急转贷领导小组讨论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决定停业或解散,解散后的资产依法归还原出资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11起执行,有效期为3,原《威远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威府办发201835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