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威远县制造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远县制造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威府办发〔2023〕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威远经开区党政办公室:
《威远县制造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1月23日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7日
威远县制造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引导金融支持制造业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根据《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远县制造强县十条措施〉的通知》(威府办发〔2023〕7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由政府主导,统筹利用财政资金或其他资金设立,并与金融机构合作,补偿资金按比例放大,重点支持注册和纳税在威远县区域内,自身竞争能力较强、经营效益好、信用资质佳,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法律法规等要求的制造业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县政府指定的补偿资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为制造业企业提供融资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规模
第四条补偿资金首期设立规模为1000万元,后续根据运行情况适当增加补偿资金规模,由县财政局负责筹集。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责任
第五条成立威远县制造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由县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工业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经科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威远经开区经科局、人行威远支行、威远县丰硕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硕担保公司)和合作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经科局,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工作,推荐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通过使用补偿资金进行贷款。
第六条县政府指定丰硕担保公司作为补偿资金管理机构。丰硕担保公司在合作银行开设补偿资金专户,做好补偿资金日常管理工作,受理补偿资金使用和补偿申请;代表补偿资金出资人对外签订相应的合同、文件等,办理相关的资金支付、质押等手续;定期向工作专班报告补偿资金运行情况,及时报告补偿资金运行重大事项。
第四章补偿资金的使用和审批
第七条补偿资金使用对象为注册登记在威远县域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信用记录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不存在未决重大诉讼,并按本章第九条规定审核通过的制造业企业。
第八条企业申请通过补偿资金贷款时,须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补偿资金使用申请表、企业基础资料、信用报告、近两年年度财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告等。
第九条企业申请通过补偿资金贷款的审批程序。企业填写补偿资金使用申请表,收集整理须提交的相关资料,报丰硕担保公司初审,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初审通过后报县经科局、县财政局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审核通过后报工作专班副组长审签、工作专班组长审批。丰硕担保公司按照审批意见,代出资人完善企业贷款后续程序。
第十条制造业企业通过补偿资金贷款总额原则上不高于补偿资金余额的10倍,单户企业通过补偿资金融资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通过补偿资金贷款仅限用于满足借款企业流动资金、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资金需求,不得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及用于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第十二条当补偿资金不足贷款总额的10%时,暂停发放贷款,经工作专班授权,由县财政局及时补足补偿资金后恢复运营。
第十三条补偿资金实行有偿使用,补偿资金管理机构每年按贷款金额的0.3%收取费用,作为补偿资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
第五章补偿资金的补偿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对补偿资金参与分险的贷款项目,均可以纳入补偿资金进行分险,原则上金融机构的贷款实行最优贷款利率,年利率不高于出借月LPR+250BP。
第十五条补偿资金参与分险的贷款项目出现逾期,金融机构和丰硕担保公司应及时进行催收,对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还款意愿的企业,可采取展期和借新还旧等方式给予化解。
第十六条补偿资金参与分险的贷款项目出现风险,企业不能按约归还贷款,无法采用借新还旧、展期等方式化解的贷款项目,金融机构在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可在贷款逾期30日后启动补偿程序,合作银行与补偿资金承担损失的比例为30%:70%,补偿程序应在贷款逾期后60日内完成。补偿金额不超过补偿资金余额。
第十七条补偿审批程序。合作银行向丰硕担保公司提交补偿申请表,明确补偿原因、补偿金额,提供相关贷款印证资料;经丰硕担保公司初审通过后,报县经科局、县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工作专班副组长审签、组长审批。审批完成后,丰硕担保公司按照审批意见,并根据与合作银行的合同约定条款支付资金。
第十八条发生补偿的项目,合作银行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贷款协议约定继续依法对借款人及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追偿收回的资金按比例退回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六章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丰硕担保公司应制定《威远县制造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操作规程》,报县经科局、县财政局备案,建立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
第二十条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及补偿资金使用企业的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造成补偿资金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补偿资金确认损失的条件:借款企业破产,且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经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经科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